(1)日本向同盟國家投降的降書
日本向同盟國家投降的降書簽署于1945年9月2日,投降書宣告日本無條件投降,并切實履行《波茨坦公告》之條款,無條件將日本侵占的中國領土,包括臺灣、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,其中規定:
余等茲為天皇、日本國政府、及其繼續者,承約切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款,發布為實施宣言之聯合國最高司令官,及其他特派聯合國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,且實施一切措置。
(2)日本投降書正本(中國) 1945年9月9日,南京中國陸軍總司令部禮堂舉行了中國戰區日本投降簽字儀式,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的特別代表、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與日本政府及大本營的代表、侵華日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分別在日本的投降書上簽字。投降書規定: 一、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 二、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令規定“在中華民國(東三省除外)臺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??哲娕c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三、吾等在上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??哲娂拜o助部隊之將領愿率領所屬部隊向蔣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……